RFJ02-2009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RFJ02-2009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第1张

RFJ 02-2009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07月14日

关于颁布《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的通知

国人防[2009]283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编号为RFJ 02-2009,自即日起施行。其中,第4. 4. 2、5. 7. 3、5. 8. 1、5. 8. 2、5. 8. 5、5. 8. 6、5. 9. 9、5. 10. 1、5. 10. 5、6. 2. 1、8. 0. 2、9. 0. 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

RFJ02-2009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第2张RFJ02-2009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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