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第1张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第2张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第3张

GB 50325-2020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 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同时废止。

GB 55016-2021背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5016一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3. 3. 3 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2 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 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3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 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 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 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 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 klx·h。


3. 3. 4 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3. 3. 5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2 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3 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小于0。


3. 3. 6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 3. 7 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stLM)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3. 3. 8 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


GB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第4张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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