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 211—1999《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A 211—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对耐高温试验炉的开口尺寸和进深尺寸作了明确规定(见4.1.1); ——增加了消防排烟风机(轴流式、离心式)在规定的风洞内进行高温状态下风机空气动力性能的测量(见4.1.1); ——对炉压的规定更为具体(1999版的3.1.3;本版的4.1.3);
——对风机的安装要求更为具体(1999版的3.2;本版的4.3); ——增加了隧道、地铁排烟风机的耐高温运转温度和时间要求(见4.4); ——增加了消防排烟风机(轴流式、离心式)高温状态下风机空气动力性能的测量方法(见5.7); ——对判定准则作了修改(1999版的3.5;本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标准的一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华利、吴礼龙、解凤兰、李希全、董学京、李强、俞颖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21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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