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等文件规定了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征收标准,并执行至今。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不再区分自建和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的情况,统一按照较低的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再统一降低30%,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的其他事项仍按原省物价局粤价〔2004〕72号文执行。
三、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的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9月22日
【附件】附件4:关于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征收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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