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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