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水泵房及生活水池设计要求: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9.9条规定:
民用建筑屋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9.11条规定:
水泵房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8.1条规定:
建筑物内的水池(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应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维修方便;建筑物内的水池(箱)不应毗邻配变电所或在其上方,不宜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3.16条规定: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第3.3.17条规定: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本条中,设置于给水机房内的仅为本机房排水用的集水井、排水泵,不属于以上所指的污(废)水泵房。本条中“毗邻”的含义为以墙体相隔的给水机房四周的贴邻房间,本条中“上层”的含义为以楼板相隔的给水机房正上方范围内的房间。
6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8.1.2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条文中,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7 昆明市庭院、小区(泵房)给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版)规定:
泵房内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集水井和污水泵。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设备及水箱周围设置环形排水槽,基础边沿设置排水沟,并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生活水泵房布置实例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设计要求: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8.1.6条规定: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8条规定: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近年来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确定的。在实际火灾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被淹或因进水而无法使用,严重影响自动消防设施的灭火、控火效果,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既要通过合理确定这些房间的布置楼层和位置,也要采取门槛、排水措施等方法阻止灭火或自动喷水等灭火设施动作后的水积聚而致消防控制设备或消防水泵、消防电源与配电装置等被淹。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5.12条规定: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5.14条规定: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5.10条规定: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 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5.8条规定: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5.6条规定:
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或天花板等的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按通风采光等条件确定外,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应小于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0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另外增加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空间的高度
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6条规定: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条文解释:消防水池容量过大时应分成2个,以便水池检修、清洗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的供给。
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7条规定: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9条规定: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水池的技术要求。
1 消防水池出水管的设计能满足有效容积被全部利用是提高消防水池有效利用率,减少死水区,实现节地的要求;
消防水池(箱)的有效水深是设计最高水位至消防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距离。消防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是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或出水管喇叭口以上0.6m水位,当消防水泵吸水管或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防止旋流器时,最低有效水位为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0.20m
2 消防水池设置各种水位的目的是保证消防水池不因放空或各种因素漏水而造成有效灭火水源不足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溢流和排水采用间接排水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倒灌污染消防水池内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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