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GB55037-2022部分新增条文对消防电气设计的影响

0  引言

国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后简称《通规》)发布并于2023年6月1日执行,由该规范编制组编写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后简称《指南》)也同步出版,该指南从条文的列举,条文的重点,实施的意义及适用的范围等方面,全面而透彻的剖析了条文,对我们全面领会和把握条文的精神,起了很大的启发作用。该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必须逐条研读、理解并执行。在结合《指南》研读规范条文后,感觉有些条文及意指的内容与以往的规范要求不同,会对我们此前的建筑消防电气设计及处置方式有一定的影响。下面以《通规》的编写顺序,就部分条文的观点及所意指内容的意义谈些认识,供参考。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范围,《通规》与其它现行规范、标准的关系
《通规》已列举了诸多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或场所,同时条文解释也指出:除所列举的建筑物或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凡没列举到的,还应执行现行其它规范、标准所涉及的相关条文要求,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后简称《建规》)要求一类高层住宅公共区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要求一类高层住宅户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1.2 按《通规》规定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场所应全覆盖
按《通规》规定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或场所,除个别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外,需要在该建筑物内全部区域(含地上、地下)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建筑物内全覆盖。从此理解,《建规》对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中也提及建筑物与场所,但《通规》中场所的概念及意义与《建规》相比,弱化了很多。
现不少同行质疑《通规》为什么没引入《建规》第8.4.1.13强条“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条款,其实《通规》编制组潜意识认为:“火灾报警系统能使人们及时发现火情,提早为人们采取应对措施,可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能争取宝贵的时间,是建筑中重要的自动消防设施。”也是最有效且可靠的早期预警报警系统。
因此,在建筑中倾向于应多设置,更不必说对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才能实现联动的实施消防设施的建筑,仅局限于场所、部位设置,应该全部设置。这种理念,在国外早已持有。除此《通规》外,在我国现行规范体系中,仍存在有些建筑或场所需设置自动喷水系统而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形,我想,此后这种不合常理的现象应该不会再存在了。
1.3 有两种情形可部分覆盖设置
前面已述,按《通规》条文规定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其建筑内除极个别区域,均应全覆盖设置,但有两种情形仍可列外:
1)属于非《通规》所列举的建筑物或场所,而是根据其他规范、标准所要求设置的建筑或场所,现仍可按原条文要求的做法实施,比如《建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区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江苏区域外,此类建筑仍可仅在公共区域内设置,户内区域可不设置。
2)《通规》实施指南实施要点中提出:对于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 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楼板分隔后,仍引用了《建规》第5.4.10.3条规定的精神,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 可以分别按各自的功能和建筑高度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实施,即非住宅部分区域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住宅部分不需设置则不设置;非此业态,则不适用于此做法,应引起注意。我们在工程中,还会遇到下部区域为非住宅,中间区域为住宅,上部区域又是非住宅,个人认为,这种业态的建筑类别,也不适用于此条允许的做法。
上述两点,《通规》正文及条文说明虽没有明示,但从《通规》实施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逻辑性推理,再加上《指南》的列举事例,我认为上述两点做法是可行的。
1.4 商店(含商业服务网点)
商店(含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其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消防电气
在民用建筑领域,此章节《通规》与《建规》相比,变化不多,但有以下几点应引起注意。
2.1  供电回路的两个路由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特级负荷供电,需设置消防应急电源,并应采用专用供电线路直接取自应急电源的母线段,此专用供电线路应有两个路由。此“两个路由”的说法在《通规》正文、条文说明没有具体明示,但《指南》提及到:“通常,不同供电路由的通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并相互连成环状”,此用“通常”两字,含义也不够明确,不及原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技术要(试行)》第二十五条2“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竖井内;”规定确切。在建筑高度为150m~250m范围内建筑,否要设置2个及以上的电缆竖井?现只能由各设计人酌情把握了。
2.2 对不同的建筑类型、业态,消防用电设备备用消防电源供电时间规定所引发的意义
《通规》10.1.5条“……,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 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1.5的规定。”

国标GB55037-2022部分新增条文对消防电气设计的影响 第1张

以建筑类别确定其内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电源在火灾时持续供电时间的规定,在我国诸多规范、标准中的首次出现,我认为具有很重要的启示意义。因以往,对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用电时间的规定是以具体的消防设施类别确定的,我们以往引用的标准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后简称《民规》)第13.7.16条的规定(见下表13.7.16),表中数据有选项却没有说明,致使设计引用中均选用高标准,尤其是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火栓泵、喷淋泵及消防电梯的供电线路,无论该建筑物形态、业态如何,均采用3小时的持续供电标

国标GB55037-2022部分新增条文对消防电气设计的影响 第2张

准选择供电线缆,即采用满足950℃高温、持续燃烧时间180分钟A类耐火电缆敷设。现根据《通规》10.1.5条的规定,对于不少业态的建筑,对其消防用电设备采用满足2(1)小时的持续供电时间,并选择相应的供电线缆,即选用非A类的耐火电缆加一定的防火措施,从法规上是可以的,我认为也是合适的。在以往的施工图审查中,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火栓泵、喷淋泵及消防电梯的供电回路不采用A类电缆均判定为不合格的做法应改正,这不仅仅是降低工程造价,还大大降低施工难度,也符合我国一直大力倡导的打造绿色建筑的要求。

2.3 属于三级负荷的消防设备,不必采用单电源、双回路的供电方式
《通规》第10.1.6条的条文说明,仅一、二级用电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需切换供电。其实此条供电原则,在《民规》也有规定,但《民规》不被部分施工图审查人重视,致使三级用电负荷的消防设备仍采用单电源、两回路切换形式供电现象比比皆是。
2.4 消防应急照明
《通规》增加了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在民用建筑中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及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需设置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照明;民用建筑及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需设置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对于小型的单体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否均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按《通规》的字面理解那是肯定要做的,但理性理解则不一定。看该建筑否有公共的疏散区域、否有不熟悉的人群的来往及否为重要性的建筑。若该建筑不具备此三方面的属性,则该民用建筑就可不设置应急照明,更不说是消防应急照明了!因网上不少同行在讨论象公共厕所、传达室等建筑类型否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问题。同理,我对国标《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也不胜认同。上述区域设置应急备用照明是必须的;还需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那也是违背基本常识的。对于大型的设备用房建筑如区域性的能源站、110kV及以上的变电站等由诸多功能用房构成的设备用房建筑暂且不论,但建筑物体内并为本建筑配套的设备用房,根本就没必要设置疏散照明,道理很简单,这些设备间没有不熟悉的的人群,没有公共的疏散区域。
2.5 对明敷设的非消防线路的敷设要求
《通规》第10.2.3.2条,“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 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 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 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本条中“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具体确切的含义是什么?条文说明没进一步说明,因此条规定,过去在《建规》中指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现扩大到非消防线路,将对我们后续的电气线路的设计与施工有较大的影响。后查阅《指南》的解释,此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指在上述区域敷设的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因规范条文与条文说明的法律地位不同,《指南》的法律地位也许更低,此条会在后续的理解与执行中,将会持续遇到不同的观点与争论。
3 结语
因《通规》为全文强制,在研读并与相类规范条文对比后,深感上述几点所呈现的意义对现行的消防电气设计得影响较大,望能同行体会;不全或不对之处,望同行补充、指正。
作者简介:
邹  月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邹万流  原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电气总工程师,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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