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电气问题

问题一

质量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是否工程内所有建筑屋顶均应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各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应小于屋顶面积的百分数是多少?


答:依据GB 55015-2021第5.2.1条,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安装太阳能系统为强制性要求,对于太阳能系统的具体形式,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屋面的设置比例,各栋建筑物是否均需设置以及相互之间可否借用,以上问题由建筑专业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工程具体情况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情况下,电气施工图设计应满足GB 55015-2021第5.2.5条、第5.2.6条第2款、第5.2.9条的规定,系统设计时还应满足第5.2.11条、第5.2.12条的相关规定。


由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英选提供)

A








Q

问题二

无障碍《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3.1.6条,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是否所有无障碍服务设施都应符合此要求,供使用者操控如何确定?


答:根据GB 55019-2021第3.1.6条条文说明,此条无障碍设施是指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等。

此条文强调的是无障碍设施的“内部”。所有无障碍设施内部均应符合此要求,包含墙面上布置的控制照明、空调、通风等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求助呼叫装置距地面高度另有规定。


由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赵玲  田蓉提供

A

Q

问题三

消防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8.3.2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那么高度100m及以下的住宅是否可以不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需视项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1、8.3.2条条文说明,这两条未规定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4.2条和《住宅设计规范》DB11/1740-2020第11.6.2条等规范标准中对高度100m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有详细要求。因此设计人员在高度100m及以下住宅项目设计时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赵玲提供)

A



Q

问题四

消防装修改造范围内的应急照明均按照现行规范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由于疏散楼梯不在本次装修改造范围内,维持原竣工图疏散照明,是否可以?竣工图现状的配电柜,局部回路改造,担心现状的开关电缆可能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未改造部分回路的开关、电缆选型可以不表示吗?


答:可以。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第5.3.2条的规定:当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涉及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具及其蓄电池电源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在装修改造范围内的疏散楼梯用阴影线表示不在改造范围内;根据《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第5.1.1条的规定:“······改造区域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可维持原设计”,不在装修改造范围内的回路开关、电缆选型可以不表示。


(由北京建院京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周旭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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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五

消防丨对于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在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情况下,能否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节规定,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配电箱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答: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配电箱不能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依据《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第5.1.1条,建筑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配电箱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因此,对于局部改造项目,其供电电源必须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5条要求: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综上所述,对于局部改造项目,无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何种系统形式,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配电箱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以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5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由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梁华梅提供)

A








Q

问题六

质量不上人屋面设置的额定电流不超过32A,且人员可触及的室外设备是否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附加保护?


答:在满足相关保护要求时可不设置。

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6.5条第2款3)条文说明,“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包括:室外移动设备和灯箱广告、电话亭(表6第12项)、充电桩(表6第14项)等室外固定设备,不包括屋顶的如水泵、风机、空调室外机。不上人屋面仅有专业维护人员可触及这类设备,普通人员不会接触。若按规定采取电击防护措施、辅等电位联结和基本防护措施(如遮拦、栏杆、护网等),同时做好维护人员的防护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附加保护。这类设备故障防护可采用断路器的瞬时脱扣兼做接地故障保护,不满足灵敏度要求时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做接地故障保护(此时RCD可以大于30mA)。


由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田蓉提供

A


Q

问题七

质量丨弱电间暖通做专用VRV盘管,会有冷凝管穿过机房,本机房专用的是否可以?


答:可以。

依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2.0.3条,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弱电间专用VRV盘管的冷凝管支管可引入弱电间,支管应采取防结露、防水措施,支管不应敷设在弱电机柜上方,冷凝管干管不应穿越弱电间。


由北京建院京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周旭涛提供)

A








Q

问题八

消防丨如果建筑物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此时消火栓按钮是否可以直接启泵?


答:新建工程消火栓按钮不可以直接启泵,改造工程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应保留。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19条指出: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该条规范的条文说明指出:本规范对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定义是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因此消火栓箱报警按钮启动消防水泵的必要性降低,另外消火栓箱报警按钮启泵投资大;目前我国居住小区、工厂企业等消防水泵是向多栋建筑给水,消火栓箱报警按钮的报警系统经常因弱电信号的损耗而影响系统的可靠性。因此,对于新建的建筑物其内部消火栓按钮仅作为联动触发信号(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报警信号(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直接启动消火栓泵。

对于改造工程,《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第4.1.11条指出,消防给水系统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未设置上述启泵控制装置的系统,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应保留。


由北京国标筑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祝新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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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九

消防丨消防控制室能否与其他弱电系统控制室合用?与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室内敷设或穿过相关弱电线路,是否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8条第5款“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的规定?


答:(1)消防控制室可以与其他弱电系统控制室合用。(2)应视具体情况分析是否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8条第5款的规定。

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4.8条5款:“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因此消防控制室与其他弱电系统控制室合用是合规设计。

当合用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4.8条第5款的规定,且室内未敷设或穿过与合用控制室无关的弱电系统管线,室内未敷设或穿过与合用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系统管线,可认定为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8条第5款的规定。合用控制室内相关弱电系统的管线应与消防系统管线分开敷设,且不宜直接穿过布置消防设备的区域。


由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周延华提供

A


Q

问题十

消防丨如何确定建筑物中牙科诊所和体检中心火灾状态下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


答:牙科诊所和体检中心火灾状态下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应依据其所在建筑物的建筑类别来确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4条对建筑内火灾状态下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做了规定,其中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医疗建筑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非医疗类建筑依据其规模、高度、用途来确定持续供电时间分别不应小于1.5h、1.0h或0.5h。牙科诊所和体检中心所在建筑是否属于医疗建筑,应由建筑专业予以界定。电气专业需按照建筑专业对建筑的定性和相应规范要求,来确定牙科诊所和体检中心火灾状态下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4条的医疗建筑是指公共建筑整个单体的功能是医疗类,而不是指公共建筑中某些局部场所是医疗功能。


(由北京国标筑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祝新成提供)

A








Q

问题十一

地标实施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891-2020第4.2.7条提到,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监测和计量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与《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 1066-2014第8.2.1条规定热源和热力站循环水泵耗电量应单独计量。标准之间是否矛盾?具体工程应如何设置计量表?


答:两本规范之间不矛盾。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891-2020第4.2.7条中的水泵用电仅指供热系统的循环水泵及补水泵,补水泵容量小且不经常启动,其余如排水泵等为非供热系统泵类,其用电计量不包括在分项计量内。第4.2.7条中水泵用电应分别计量与《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1066-2014第8.2.1条循环水泵耗电量应单独计量是一致的。


由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赵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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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问题十二

消防丨民用建筑项目中的变电所、π接室内的电柜布置由供电局的设计公司深化,项目在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备案时需要将深化图纸一并上传吗?如果检查时深化设计尚未完成,是否可以不上传这部分图纸?


答:不需要上传深化设计图纸。

上传备案图纸时,《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及2022年4月1日后发布的国家强制性规范中包含的强制性条文内容应完整,如变电所的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若变电所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还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由北京建院京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周旭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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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ben_neo  发表于 2024-08-15 09:08 回复

    沙发,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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