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和GB/T 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
本文件以GB4351.1-2005为主,整合了GB 4351.2-2005、GB/T 4351.3-2005的内容。与GB 4351.1-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GB 4351.1-2005的第章);
b)更改了型号编制方法(见4.2,GB 4351.1-2005的5.2);
c)更改了使用温度范围(见5.1,GB 4351.1-2005的6.4.1);
d)更改了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充装密度(见5.2.3,GB 4351.1-2005的6.10.2.1);
e)更改了喷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3.1、5.3.2和7.2,GB 4351.1-2005的6.2、6.4.2和7.1);
f)更改了A类火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7.1和7.6.2,GB 4351.1-2005的6.6.1和7.2);
g)增加了水基型灭火器抗溶性的判定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7.2.3和7.6.3);
h)更改了C类火的要求(见5.7.3,GB 4351.1-2005的6.6.3);
i)增加了D类火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7.4和7.6.4);
j)增加了F类火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7.5和7.6.5);
k)更改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无缝气瓶的要求(见6.1.1和附录A,GB 4351.1-2005的6.10.2和GB 4351.2);
l)更改了工作压力不超过2.5 MPa的灭火器瓶体的要求(见6.1.3和附录B,GB 4351.1-2005的6.10.1);
m)更改了灭火器提把长度的要求(见6.2.2,GB 4351.1-2005的6.10.10.2);
n)更改了保险解脱力的要求(见6.3,GB 4351.1-2005的6.10.5.3);
o)增加了对保险装置结构、灭火器启用封记的要求(见6.3);
p)更改了喷射软管的长度要求(见6.5.2,GB 4351.1-2005的6.10.6);
q)增加了喷射软管低温弯曲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6.5.4和8.5.2);
r)增加了橡胶密封圈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6.7和8.7);
s)更改了塑料件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6.8和8.8,GB 4351.1-2005的6.11和7.12);
t)更改了固定架的要求(见6.9.1,GB 4351.1-2005的6.12.5.1);
u)更改了灭火剂、驱动气体的要求(见6.10和6.11,GB 4351.1-2005的6.14);
v)更改了密封性能试验方法(见7.4,GB 4351.1-2005的7.4);
w)更改了外部腐蚀试验方法(见7.5.1.2,GB 4351.1-2005的7.7.1.4);
x)增加了灭火试样准备的规定(见7.6.1.3);
y)更改了B类火试验用燃油以及试验方法(见7.6.3.2.4和7.6.3.3,GB 4351.1-2005的7.3);
z)增加了灭火器中干粉灭火剂的取样方法(见8.10.1.1);
aa)增加了驱动气体的试验方法(见8.11);
bb)删除了发光标志的要求(见GB 4351.1-2005的9.1);
cc)更改了颜色和标志的要求(见第9章,GB 4351.1-2005的9.2);
dd)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11章,GB 4351.1-2005的第8章和GB/T 4351.3-2005);
ee)增加了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见第12章);
ff)更改了灭火器阀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附录C,GB4351.1-2005的6.10.4);
gg)更改了压力指示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附录D,GB 4351.1-2005的6.13和7.1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4年首次发布为GB 4351-1984;
——1997年第一次修订为GB 4351-1997;
——2005年第二次修订时,代替了GB4397-1998《手提式1211灭火器》(GB 4397-199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4397-1984)、GB 4398-1999《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 4398-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4398-1984)、GB 4399-1984《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GB 4400-1984《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GB 4401-198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GB 4402-199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GB 4402-199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4402-1984)、GB 12515-1990《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GB 15368-1994《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补充信息1: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范正文,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补充信息2: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范条文解释,3.1.2 本条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类,并作了列举,以方便有关人员的正确理解及合理应用。对于未列举到的场所,可比对本条各款的定义和举例,然后予以确定。
1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 E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E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专用概念,主要是指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器仪表和电子计算机等在燃烧时仍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普通照明灯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可不按E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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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351-2023 手提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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