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妇幼保健院,市健研中心: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于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委反馈。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15日
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下同)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本指南为托育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根据本区托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要求。
幼儿园托班不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三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发展趋势、群众需求及来深建设者随迁婴幼儿照护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必须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确保安全卫生第一,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六条 托育机构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材料堆场和加油站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第七条 托育机构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与医院传染病房、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站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疫、防护标准的要求;距离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50米以上。
第八条 托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少于3年。
托育机构建筑或所在主体建筑质量、抗震、防火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检测要求。内部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
第九条 7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机构建筑宜独立设置。6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科研、文化、商务办公、产业研发等建筑合建,但位置应相对独立,并设有独立的出入通道,不得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以便婴幼儿快速出入。
第十条 托育机构所在建筑出入口应设置大门、警卫室、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室内外设计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功能分区合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符合婴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
托育机构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设施设备、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配置的玩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14)的规定。托育机构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婴幼儿室内空气质量分级标准》(T/CAQI 18-2016)一级浓度限值。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生活用房应当布置在首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120人,并应满足防火安全及疏散要求,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米。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根据招生规模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应小于3㎡。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育机构,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应小于2㎡。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周围应设置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安全隔离设施,高度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低于1.30米,垂直杆件间距不大于0.09米。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宜采用软质地坪。室外游戏器具、沙坑、跑道、戏水池等设施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室外生均面积在3㎡以上的,应当优先设置绿化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四条 提供全日托的托育机构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6㎡,室外活动场地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机构,生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8㎡,并在室内设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活动区与睡眠区应设置在同一楼层,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仅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适当缩减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规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睡眠区,睡眠区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与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米。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室内生活用房面积宜人均5㎡。生活用房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其中乳儿班睡眠区≥25㎡、活动区≥15㎡,托小班和托大班的睡眠区和活动区可合用,且面积托小班≥50㎡,托大班≥70㎡。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的卫生间由厕所和盥洗室组成,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和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卫生间应与班级活动室或睡眠区相邻。乳儿班应设独立的清洁台,托小班和托大班的卫生间面积不宜低于10㎡。托小班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盥洗台至少设3个水龙头。托大班每班至少设3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盥洗台至少设4个水龙头。卫生间洁具的配置、形式、尺寸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教职工的卫生间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设可供全园婴幼儿分班或集体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且不应小于40㎡。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托育机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米,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的服务管理用房包括晨检室(厅)、园长室、教师办公室、保健观察室、财务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储藏室等。托育机构应当按规模和实际需求配备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条 晨检室可设在门厅内,面积不小于10㎡,晨检室应在机构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保健观察室面积不少于12㎡,应设有一张幼儿床,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池。
第二十一条 托育机构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提供膳食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设有与收托规模相适应,符合广东省学校食堂要求及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要求的厨房,并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婴幼儿生活有一定距离。非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由符合资质的餐饮服务供应商配餐,配餐间面积不低于6㎡。不提供膳食的计时制托育机构可无配餐间。
托育机构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婴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室、保健观察室、消毒室等)、配餐间等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并应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及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托育机构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楼梯、走廊、围墙、户外活动场地、厨房区域应做到安全监控设备配置全覆盖、无死角,确保24小时设防,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所有区域视频资料的调取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取、外传视频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配备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的卫生保健用品。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根据场地面积,合理确定收托规模,最大收托规模不应超过10个班。依婴幼儿年龄一般设置四种班型,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混龄班18-36个月。每班具体收托数量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乳儿班不超过10人、托小班不超过15人、托大班不超过20人、混龄班不超过18人。
第二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配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保健人员应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炊事人员上岗前应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保安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应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收托100名婴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00名以下婴幼儿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炊事人员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炊事人员配备比例应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应达到1:80。
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安保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要求配备,10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宜配备1名兼职的保安员,100人以上或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财务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
谢谢分享
感谢分享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