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该规范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金属幕墙工程,以及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
材料:规范对金属与石材幕墙所使用的材料提出了要求,包括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材料的物理力学及耐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耐候密封胶必须有与所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报告。
性能与构造: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立面要求和技术经济能力,选择金属或石材幕墙的立面构成、结构型式和材料品质。幕墙的性能包括风压变形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等。
结构设计:金属与石材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幕墙的主要构件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加工制作:幕墙在制作前,应对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并应对已建的建筑物进行复测,按实测结果调整幕墙图纸中的偏差,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加工组装。
安装施工:安装金属与石材幕墙应在主体工程验收后进行。金属与石材幕墙的安装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搬运起重方法、测量方法、安装方法、安装顺序、检查验收、安全措施等。
工程验收:幕墙工程观感检验应符合规定,如幕墙外露框应横平竖直,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的胶缝应横平竖直,表面应光滑无污染等。
保养与维修: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制定幕墙的保养、维修计划与制度,定期进行幕墙的保养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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