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在前版基础上进行了 3.0 升版修订。3.0 版新增了部分新案例,并根据 近期国家和本市新发布的通用规范、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结合前版使用过程中 遇到的疑问,对前版部分案例问题答复进行了修订,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本次修订 82 条,新增 96 条,共计 178 条,分别为建筑第 1.1~1.6、2.1、 2.5~2.8、3.1、3.4、3.6、3.7、3.9、3.11、3.13~3.15、4.2~4.5、4.7、4.9、 4.13、4.19、4.21~4.32、5.1、5.3、5.10~5.25、6.3、6.7~6.14、7.3、7.5、 7.6、7.9 条,给排水第 1~5、8~22 条,暖通第 1、3、10~18、20、21、25、27、 32、34~56 条,电气第 1、2、4~17、19、21~25、27~48 条,动力 1~3 条。下划 线部分为此次修订和新增的内容。 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以及其他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以后,部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废止。当原标准条文与通用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通用规范规定时,保留 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条文与通用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通用规范规 定时,原条文废止。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 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 3 号)第十二条,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 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 的,结论为不合格。 为了便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之前和之后的理解使用,本手册依然保留已废止的强制性条文。请使用者予以注意。
上海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3.0-宣贯版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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