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1.0.1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制定了《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专项审查指南》)。
1.0.2 本《专项审查指南》适用于我省城区常住人口300 万以下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150m 及以上、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150m~250m))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设计专项审查。本专项审查包括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具体审查范围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
1.本指南所列的“建筑高度”是指按照消防规范、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
2.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我省城区常住人口300 万以上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150m 及以上、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查可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规定或参照本《专项审查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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