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246:2008 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

CECS 246:2008 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 第1张

《CECS 246:2008 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是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主要适用于DN800以上使用顶管机顶进的给水排水工程顶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小直径顶管工程和非给水排水工程的顶管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明确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和编制依据。

  2. 术语和符号:定义了相关术语和符号。

  3. 顶管工程勘察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地下水勘察、布孔要求、勘察报告和岩土物理力学指标的基本要求。

  4. 管材选用及管件构造要求:涉及管材选用、钢管、钢筋混凝土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橡胶密封圈和木垫圈等。

  5. 顶管设计规定:包括顶管管位选择、顶进土层选择、顶管间距、管顶覆盖层厚度和曲线顶管等。

  6. 顶管结构上的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标准值、可变作用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

  7. 顶管结构基本设计规定:一般规定、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8.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管道允许顶力验算、管道强度计算和稳定验算。

  9.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柔性管道竖向变形验算和钢筋混凝土管道裂缝宽度验算。

  10. 工作井:选址、结构形式、平面形状、最小长度、最小宽度、深度和穿墙管止水装置。

  11. 接收井:结构形式、尺寸确定和接收孔。

  12. 顶管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顶管机、导轨、主顶站千斤顶、油泵、顶铁、穿墙、顶进、纠偏、进洞和减少地面沉降措施。

  13. 曲线顶管:每个管节之间都应设木垫圈。

详细规定:

  • 管材选用

    • 无压排水管接头用的橡胶密封圈可使用单胶圈,有压水管接头用橡胶密封圈应使用双胶圈

    • 双插口管接头的密封圈宜采用L形、齿形及半圆半方形密封圈,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橡胶密封件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HG/T 3091的要求

    • 木垫圈应选用质地均匀富有弹性的松木、杉木或胶合板,压缩模量不应大于140MPa,厚度通常为10~30mm

  • 顶管设计

    • 顶管位置应避开地下障碍物,不应在活动性地震断裂带通过,穿越河道时的埋置深度应满足河道的规划要求,并应布置在河床的冲刷线以下

    • 顶管可在淤泥质粘土、粘土、粉土及砂土中顶进,但土体承载力小于30kPa、岩体强度大于15MPa、土层中砾石含量大于30%或粒径大于200mm的砾石含量大于5%、江河中覆土层渗透系数K大于或等于10-2cm/s等情况不宜采用顶管施工

    • 互相平行的管道水平净距一般情况下宜大于1倍的管道外径,空间交叉管道的净间距,钢管不宜小于0.5倍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1.0m,钢筋混凝土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不宜小于1倍管道外径且不应小于2m

  • 顶管施工

    • 直线顶管的方向测量,当顶进长度不超过300m时,可采用经纬仪;超过300m时,宜采用激光经纬仪;超过1000m时,应在管内设置测站采用经纬仪导线法测量

    • 曲线顶管的方向测量,应在管内设置若干测站,用导线法测量

    • 主顶站千斤顶与反力墙之间应设置后座,反力墙为沉井或地下连续墙墙体时,可采用拼装式后座;反力墙为原状土或桩体时,应采用整体式后座

    • 导轨支架应采用钢材制作,固定在工作井底板上的导轨在管道顶进时不可产生位移,其整体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 穿墙方法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管道直径、管道埋置深度、地下水的压力、穿墙管的构造和临时封堵方法等条件确定

其他注意事项:

  • 测量:测量成果应有精度分析,并提供管道终点测量可能达到的最大误差,原始记录和测量分析资料应完整存档

  • 后座:后座面积应使反力墙后土体的承载能力满足顶力要求,后座刚度应能保障顶进方向不变,后座应与管道轴线垂直,允许不垂直度为5mm/m

  • 顶进设备:导轨对管道的支承角宜为60°,导轨的高度应保证管中心对准穿墙管中心,导轨的坡度应与设计轴线一致

  • 穿墙: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工作井,穿墙管应有临时封堵,穿墙应根据不同条件采取相应措施

  • 顶进:主顶站和中继间都应装设计量准确的油压表,严格防止顶力超限

  • 进洞:顶管机进洞前的3倍管径范围内,应减慢顶进速度,减小管道正面阻力对接收井的不利影响

  • 减少地面沉降措施:在不稳定土中应选择有平衡功能的顶管机,不应采用开敞式挖掘顶管,建立地面观察点,并通过试顶确定具有平衡功能顶管机的平衡参数

该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管道结构专业委员会CECS/TC17归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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