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27-200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主要内容
风险等级划分
一级风险单位:收藏、陈列一级藏品的场所,如一级藏品库房、展厅等。
二级风险单位:收藏、陈列二级藏品的场所。
三级风险单位:收藏、陈列三级藏品的场所。
防护级别确定
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对应:一级风险单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三级风险单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
具体防护措施:
防护级别Ⅰ:使用两种探测装置或一种探测装置与一种实体防护装置复合警戒,配置声音、图像复核手段。
防护级别Ⅱ:在防护级别Ⅲ的基础上增加声音复核或图像复核手段。
防护级别Ⅲ:仅使用一种探测装置或实体防护装置。
技术要求
入侵延迟时间:三级风险单位不小于2分钟,二级风险单位不小于3分钟,一级风险单位不小于10分钟。
处警响应时间:一级和二级风险单位不大于3分钟。
报警响应时间:一级和二级风险单位不大于2秒。
管理要求
保卫力量:一级风险单位应配置专职保卫人员,报警中心应配备自卫器具和通讯工具。
实体保护装置:重要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保护装置。
该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联合提出,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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