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负荷等级的差异

一、特级负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负荷等级的差异 第1张

解读:


电气专业GB 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3.1.1对特级负荷分级依据是:
1)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重大伤亡;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在建筑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及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从防火角度明确了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均应按特级负荷和供电,除了消防负荷为特级负荷外,还有非消防负荷的特级负荷,则应根据电气规范和各项目规范的要求来设计,如GB 55024-2022的3.1.1中示例高度150m及以上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航空障碍照明等也属于特级负荷。
但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3.2.3条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此条明显与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0.1.1条所要求的民用建筑范围不同,《民标》局限在公共建筑,而《防火通规》包含了住宅建筑。


二、一级负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负荷等级的差异 第2张

解读: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这句话很突兀,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在GB5001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也不属于一级负荷,此处除外,不知规范的用意。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增加了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I类汽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工程、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这些新增加的内容可以从以往的专项规范中找到对应依据。如下所示:
1)新规第4款,来源GB 51236-2017《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的5.0.5条,明确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新规第5款,来源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9.0.1条,明确Ⅰ类汽车库的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新规第6款,来源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8.1.1条,明确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4)新规第7款,来源GB 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的15.5.1条,中明确地铁工程中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
5)新规第8款,来源GB50016-2014(2018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12.5.1条,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负荷等级的差异 第3张



解读:关于二级负荷,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10.1.3的1、2、3、4、5、9、10款基本与GB5001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基本一致,其他新增加的条款内容来源如下:


1)新规第6款,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的消防负荷为二级为本次新增,未见出处及来源。
2)新规第7款,来源GB 51236-2017《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的5.0.5条,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他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可按二级负荷供电。
3)新规第8款,来源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9.0.1条,明确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4)新规第11款,来源GB 50872-201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3.1.1条,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5)新规第12款,来源GB50016-2014(2018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12.5.1条,明确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6)旧规GB50016的10.1.2条的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的负荷等级在新规范中无体现,可能与新规的适用范围有关。新规1.0.2明确只针对建筑物,并且不包括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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