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 杨战捷 韩光宗 常钟隽 王建库 姜 莉 姜中桥 周 萌 刘晓光
张振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郭嗣平 吴英凡 王良城 顾 均 祝敬国 孙 兰 李伯富 卢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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