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 201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于2014年7月1日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以下为你介绍该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给出相关计算实例:
规范主要内容
1.总则:规范修订旨在解决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施工方法带来的面积计算问题,遵循不重算、不漏算原则,统一和完善建筑面积计算范围与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2.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涉及的如建筑面积、自然层、结构层高、围护结构等25条术语进行了解释或定义,方便使用者准确理解规范内容。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25条,涵盖建筑面积计算范围、方法以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建筑物架空层面积计算规定,取消深基础架空层。
取消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修订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的面积计算规定。
增加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修订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删除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修订阳台、外保温层、设备层、管道层、门廊、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计算实例
实例一:多层建筑坡屋顶内面积计算
某多层建筑坡屋顶内设计加以利用,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面积为100平方米,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面积为50平方米,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面积为30平方米。 根据规范3.0.4条,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则该坡屋顶内应计算建筑面积为:
100
+
50
×
1
2
=
125
100+50×
2
1
=125(平方米)
实例二:建筑物内局部楼层面积计算
某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二层及以上有一局部楼层,该局部楼层有围护结构,面积为30平方米,结构层高为2.30m。 依据规范3.0.2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所以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
200
+
30
=
230
200+30=230(平方米)
实例三:地下室面积计算
某地下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为150平方米,结构层高为2.10m。 按照规范3.0.5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因此该地下室应计算建筑面积为:
150
×
1
2
=
75
150×
2
1
=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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