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对于“避难间”的规定
时间:2023.10.09
分类:深度学习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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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难间的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全部应为不燃材料;4、避难间的位置应靠近疏散楼梯间并满足其他有关要求;5、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6、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7、避难间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火灾时用于建筑内的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的房间。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5 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 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 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 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 4 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7.4.8 (条文解释)医疗建筑的用途决定了其中有部分人员在火灾时难以及时疏散出建筑物,需要为这些人员提供临时避难的场所。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消防电梯前室,但不应利用合用前室,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避难间的可用面积应考虑消防员、医护人员、家属所占面积和病床所占面积。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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