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的6.1.1条的3款: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的6.1.1条条文说明中“有可燃物的建筑物闷顶和吊顶”是指“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的闷顶和吊顶。
而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一般为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通规》这款只有这种建筑的吊顶才需要执行吗?例如混凝土建筑,吊顶内没有可燃物,还需要采用金属管或金属封闭槽盒吗?本文来探讨这个问题。
▲GB 55024-2022 的6.1.1条3款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8条可以看出,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筑物的吊顶采用的是不然材料。因此一、二级耐火建筑可不必按照GB 55024-2022 的6.1.1条的3款的要求执行。1)消防线缆在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筑物的吊顶明敷时a、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因金属管在吊顶内明敷,金属管还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金属管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还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非消防线缆在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筑物的吊顶明敷时与消防线缆在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筑物的吊顶明敷时一致。Q1:GB 55024-2022 的6.1.1条的3款规范正文中没有“三、四级建筑”的限定,那么“一、二级耐火建筑”需要执行此条吗?A1:执行,但“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吊顶是采用的是不燃材料,没有可燃物,自然就被排除在外,Q2:在有可燃物吊顶的闷顶或吊顶敷设电力电缆时,这个可燃物是否包含在吊顶内敷设的电力电缆自身?
A2:敷设的线缆和线管也许具有可燃性,但规范这条并没有包含线缆和线管本身。不能因为后期敷设了电缆和线管,就认为吊顶内具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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